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我县脱贫攻坚战,促进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大局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政委〔2014〕3号)、省委政法委《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川政法〔2014〕85号)以及省检察院《关于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要求,结合茂县工作实际,我院与县扶贫移民工作局于2018年6月20日会签了《关于加强脱贫攻坚领域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规定:一是成立以县检察院检察长任组长,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及扶贫移民部门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检察院和扶贫移民局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茂县脱贫攻坚领域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脱贫攻坚领域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我院与县扶贫移民部门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国家司法救助及脱贫攻坚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相互通报,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贫困户开展国家救助情况、符合贫困户建档立卡条件的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帮扶情况、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相互反馈。三是脱贫攻坚领域刑事被害人有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予以救助:1、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5、其他因刑事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四是县检察院在收到县扶贫移民部门的材料后应优先办理,快速审批,及时发放救助金,缩短了司法办案周期,为脱贫攻坚领域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实施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保障脱贫攻坚领域中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司法救助和脱贫攻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让脱贫攻坚领域中的刑事被害人真脱贫,脱真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