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检局成功办理一起财产刑执行案件
今年3月,我院执检局干警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渭门乡椒园堡村社区矫正人员孙明福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5日被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6月16日投入社区矫正。因孙明福系我县渭门乡椒园堡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属扶贫帮扶对象。经审查,孙明福在缓刑考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表现良好,又无力缴纳罚金。我院遂启动监督程序,于2018年3月26日,向茂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免除社区矫正人员孙明福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茂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经调查核实,采纳了我院检察建议于2018年4月9日决定免除孙明福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通过案件办理,进一步落实了“规范监督、加强办案”的刑事检察工作总要求,我院执检局牢固树立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创新监督意识,只要措施得当,工作创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将会走出一片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