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一个月的审查, 7月24日,我院公诉部门向法院移送起诉了首例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本案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至2017年在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开支的手段,通过都江堰嘉诚印务、九寨运业采取虚实结合的方式套取公共财物70.271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开支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开庭日期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