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公开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表示:这次公开审理的案件,不仅是因为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更是为了通过本案的庭审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让那些目无王法,贪图弑法的社会闲散人员深知触犯了国家公法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及时遏制现阶段出现的基层执法人员在履行公权力时受到无视甚至挑衅的尴尬局面。
案情系被告陈某某只因事发当天给女儿过生,晚饭时与亲朋好友喝了酒,后又与三五好友到事发地一家烧烤店吃夜宵,其间,同行人员与邻桌人员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后,茂县公安局辅警李某某执勤巡逻至该路段,见有人员聚集和冲突,便上前制止和劝解,劝离工作将即,陈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并推揉,不满事件的发生和处置结果,李某某上前劝解时,陈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推揉了几下,李某某预带离陈某某至派出所对其进行控制时,陈某某用嘴将李某某右耳咬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通过庭审,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在我们纵观全案后,得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事发前无任何矛盾,被告的行为,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酒后欠缺理智,遇事不顾后果所导致,以至因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他人受伤,最终让自己难逃法律的追责,公诉人就本案所具有的属性通过本案进行了一次引申,做了一次普法宣传教育。现在人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受到的法治教育越来越健全,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度越来越高,国家提倡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越来越全面,办公的宗旨更是一切以服务人民为前提,人民的满意度成为考量工作的重要环节,这点在基层一线机构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也成为一线办案人员特别是民警执勤过程中的一大课题,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全面保障每个民众的切身利益,“法”本身无情,但执法要求人间有爱;而“利益”是因人而异的,一件事在不同人看来就是好坏兼备,无从评判,“法”是道德之外规范人民行为的国家冷工具,要执法就会不可避免的伤害他人的利益,这点本身不可完美调和,正是这样的存在,国家才不断规范公权力,使得人民少受不法的二次侵害。但有部分民众不理解此为何物,只字半解,过分专注国家的服务意识,且不论自身存在的问题,言行举止是否影响了作为一名公民最起码该遵守的公序良俗,只知国家自上而下在不断规范公权力,忽视了自己本身也是一名普通公民,要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便对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越来越挑刺,越来越肆无忌惮,甚至有的目无王法,对国家公权力和法律、法规毫无畏忌和敬畏,觉得公职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除了对其服务外就无任何强制措施约束其应有的义务,这种社会现状概括出来便是“你们吃国家公粮的,要守规矩和底线,我们随时对你们的行为可以监督,我们平头老百姓没吃国家公粮,我可以随便言行甚至挑鲜,不受你的约束,看你能奈我何!!这样的尴尬的局面。
公诉人通过此次案件就是要让每位群众知道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受国家的平等保护和依法监督,没有高低贵贱;权利上不存在你有我无,义务上也不存在你无我特有,权利和义务是对立并存关系,所谓公序良俗人人遵守、道德底线人人具有!让在座的受众有所启发和感悟,百姓能敬畏国家公权力,做遵纪守法的公民;我们的国家公职人员能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职责,共同让社会人文环境惠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