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案件的审查受理是修改后两大诉讼法赋予控申检察工作的新任务,我院控申部门在开展此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按照“一次性监督原则”以及“受理、办理、管理相分离”和“同级受理”等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审查受理工作,严格把握案件审查受理关口。
8月28日,我院控申部门审查受理了申请人邱财义申请民事诉讼监督一案,该案申请人邱财义与顺炽全、顺炽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茂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9月25日作出(2015)阿茂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016年,申请人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7月15日,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32民申02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对此,申请人邱财义向我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邱财义向我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0条之规定,该案符合民事诉讼监督的受理条件,审查后我院控申干警及时联系了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对该案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其权利义务,现该案已移送民行部门审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