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我院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三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
一是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程序。明确因办公、办案需要出差的,应事前填报《茂县人民检察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如实填写出差事由、人员、时间及乘坐交通工具等内容,并按程序报批。无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是严格按标准报销差旅费。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特别规定,出差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后严禁再单独报销伙食开支;出差住宿严格按照级别的住宿标准执行,并且必须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确因提供服务的单位无刷卡机的,应当出具由该单位提供的无刷卡机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派车或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发放公杂费。
三是严肃财经纪律。定期对本院全体干警公务出差及相关经费报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公务出差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差旅费结算报销事项,并将公务出差审批单交纪检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