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在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后,获茂县法院当庭宣判。我院副检察长李维富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
此次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白其贵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四川省茂县永和乡腊普村水路上防护林区域非法占用林地,擅自开垦林地6.43亩,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物严重毁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线索移送后,我院民行部门经认真调查、现场勘查、多角度取证后,认为白其贵破坏林地原有植被、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向茂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通过庭审,被告白其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白其贵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涉案林地继续种植的行为,并在五年内使其毁坏的林地恢复生态功能,并按照补植复绿方案进行补植复绿。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罚,愿意承担相应刑罚和民事补植复绿责任,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年伊始我院成功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得当庭宣判,实现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开门红”,将对督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预防生态环境损害、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