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驻所干警在对茂县看守所例行检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许芳身患重病需外出检查治疗后,将情况第一时间向分管检察长作了汇报,并提出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经查:犯罪嫌疑人许芳身患甲状腺癌、哮喘等疾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逮捕后在看守所表现良好,积极向办案单位退赔个人违法所得。且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八款之规定的情形,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经报经检察长决定,遂向公诉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诉部门采纳我局建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许芳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通过许芳案件的成功办理我们体会到,只要大胆监督、敢于监督、及时监督、全面依法监督,检察执行监督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