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进一步强化司法环节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公信,及时监督纠正办案机关妨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我院对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执业权利等控告申诉案件及时登记受理、并是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查终结。4月20日,我院审查办理了一起阻碍律师会见权利案件。
控告人刘洋称:其系何晓虎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辩护人,嫌疑人何晓虎被羁押于黑水县看守所,刘洋于2020年4月19日前往黑水县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但黑水县看守所却告该案需经得侦查机关同意才能会见,且现在疫情期间,不能现场会见,需借用人民检察院的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和场所。
我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案犯罪嫌疑人何晓虎涉嫌运输毒品案,不属于需经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黑水看守所以该案需经侦查机关同意才能会见为由拒绝现场会见,属于违法行为。但在疫情防控期间,黑水县看守所为保障监所安全,不安排辩护人现场会见,属于特殊情况。我院已通过黑水县人民检察院与黑水县看守所进行沟通协调,已于当日晚安排该辩护人通过检察机关远程视频系统,进行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