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题调研的提示》,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金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工作,我院第三检察部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过程中发现,被判刑人员收监执行期间,需停发基本养老金,由于社保等部门缺少判刑人员信息收集渠道、与司法机关沟通不畅,导致养老金违规发放。
发现问题后,我院第三检察部经过精心部署和充分准备,查阅了大量有关对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厘清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执法界限、工作衔接等问题,并牵头组织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和县人社局等4部门在我院召开联席会,商定了监督检查活动的具体方案和步骤,明确了职责分工,签订了《关于规范服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沟通联系办法》,通过加强数据共享与信息对接,为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保障。
办法规定:全国养老保险并轨后,所有参保人员(企业职工、机关、事业人员、城乡居民)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都归入社保,由人社部门进行管理和发放。故各部门在受理、办理案件时,凡年龄达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的涉案人员,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司法局在收到此类矫正人员后,均需函告组织部、人社局等。
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侵害国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危害了司法正义和严肃性,通过四部门建立《关于规范服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沟通联系办法》,确保了各部门间信息畅通,使各部门在规范服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作中有据可依,进一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提供重要保障。
下一步我院将开展定期排查,形成常态。将服刑人员领取养老金核查工作纳入到常规工作中,涉及退休人员的案件,重点注意是否领取养老金的问题,着力解决当前县内各职能部门获取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合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