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原汶川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汶川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黄某某受贿一案在茂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院邀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领导及企业职工代表20余人到庭进行了庭审观摩。
经审查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汶川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4.9万元,其中,黄某某多次以购买商铺房款不足、房屋装修经费不足等理由主动索贿达146.9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详细出示了黄某某受贿的犯罪证据,并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索贿情节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有力答辩,在大量证据和铁的事实面前,黄某某认罪伏法,并作出了深深的忏悔。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对此次庭审观摩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表示:“‘零距离’目睹一名青年干部一步步走向腐败深渊,内心受到了强烈的震撼和深刻的警醒,今后一定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坚决杜绝违法犯罪行为。”
一直以来,我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狠抓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不放松,对职务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的高压态势。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切实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职务犯罪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的检察力量,为反腐败斗争筑牢“天网”和“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