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内外部监督,提高检察工作公信力,规范听证员选任和管理工作,促进检察听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听证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听证员队伍。
第三条 听证员是指依据本管理办法产生的、在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并独立发表评议观点,为案件认定、处理提供参考依据的公民。
听证员由案件管理工作部门会同办案部门,选任、审核。
第四条 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四)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六条 听证员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听证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执法执纪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基层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媒体从业人员等中选任。听证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接受公民自荐报名。
第八条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任听证员应征询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意见;选任后,分别向人大、政协报备。优先从居住人口密集、矛盾突出的乡村、社区等选任听证员。选任时,采取走访了解所在乡镇、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选。
第九条 建立听证员库,随机抽选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条 听证员参加听证受法律保护。听证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参与听证。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 听证员是所听证案件的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案件诉讼参与人,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发现听证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听证员回避,或者要求听证员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听证员因参加听证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检察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案件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听证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听证员履职台账,对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听证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听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
(二)被开除公职;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四)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五)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六)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选入听证员库。
第十五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
(一)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三)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四)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